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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两年派遣劳务合同里既然会有这么个霸道的条款
公司签订的两年派遣劳务合同里既然会有这么个霸道的条款 我是已婚的销售代表人员,不在计划中的怀孕了,但与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里既然会有这么一条条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乙方欲结婚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欲生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朝暮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准生证明后方可受孕,生育。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难道我这是意外怀孕,我还能提前告诉公司吗?那公司不就可以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了,那孕妇不就是代表要失业被鄙视。有否相关的规定来维护这种劳动者的权益。
2011-05-20 15:08 TdU9701(广西-北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5-20 15:17
这一条因违法无效,公司不得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 110网律师  2011-05-20 15:23
提供合法有效的准生证明方可受孕,该条款是对职工生育权的剥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你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单位不能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3 110网律师  2011-05-20 15:37
定点,法律不允许用人方对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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