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是否成立 杭州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250万元,第二期自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甲公司共有五位股东,其中二位股东王某和李某在公司成立时,因资金不足分别向乙公司借款120万元和50万元作为其个人第一期出资,在甲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天,二位股东便从公司的基本账户划出170万元,分别转入其个人资金账号,后又从个人资金账号将资金转入乙公司作还款。甲公司在第二期出资时,该案被工商局发现,并立案调查。
1、调查中,甲公司向工商局提供了一份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收购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收购价款为300万元,收购决议签订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在公司成立之前),并盖有现公司的公章。甲公司以此证据证明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未抽逃其出资;
2、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东就是杭州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和李某;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也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其现有价值。
3、收购还未经广东工商局登记;
4、杭州甲公司也未将资金打入过广东某网络公司。
本案疑点:
1、杭州甲公司收购广东某网络公司是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签订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是在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公司再向工商局提供的,有虚假之嫌;
2、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现值多少价,无评估机构评估证明;
工商局在调查后意见有分起:
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抽逃资金成立。理由是股东王某和李某在公司成立时,因资金不足分别向乙公司借款120万元和50万元作为其个人第一期出资,在甲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天,二位股东便从公司的基本账户划出170万元,分别转入其个人资金账号,后又从个人资金账号将资金转入乙公司作还款。虽然有收购决议,但只是假借收购名义,规避其法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股东抽逃资金不成立。
1、公司收购了广东某网络公司,虽然广东某网络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但其公司(含知识产权)值多少无从比价,现在或值超于300万元也尝不可,且该公司收购价格是愿买愿卖的行为,是赚是亏是公司的事情,工商机关无法定条款查处。
2、收购虽未成功,但是杭州甲公司收购仍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法并未对收购时间作规定,况且收购是否要备案登记不是股东抽逃资金成立的条件;
3、公司是收购自己公司大股东的公司,有了收购决议,即公司将170万元作为收购金打入王某和李某的个人资金账号,而广东某网络公司就是王某和李某二个人的公司,故王某和李某有权处置收购款170万元的资金。
4、至于收购时间,可能是公司成立前该公司的五位股东就协商好的,要成立新公司进行收购。
请问,杭州甲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抽逃资金是否成立?该收购决议是否合法?
1、调查中,甲公司向工商局提供了一份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收购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收购价款为300万元,收购决议签订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在公司成立之前),并盖有现公司的公章。甲公司以此证据证明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未抽逃其出资;
2、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东就是杭州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和李某;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也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其现有价值。
3、收购还未经广东工商局登记;
4、杭州甲公司也未将资金打入过广东某网络公司。
本案疑点:
1、杭州甲公司收购广东某网络公司是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签订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是在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公司再向工商局提供的,有虚假之嫌;
2、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现值多少价,无评估机构评估证明;
工商局在调查后意见有分起:
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抽逃资金成立。理由是股东王某和李某在公司成立时,因资金不足分别向乙公司借款120万元和50万元作为其个人第一期出资,在甲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天,二位股东便从公司的基本账户划出170万元,分别转入其个人资金账号,后又从个人资金账号将资金转入乙公司作还款。虽然有收购决议,但只是假借收购名义,规避其法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股东抽逃资金不成立。
1、公司收购了广东某网络公司,虽然广东某网络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但其公司(含知识产权)值多少无从比价,现在或值超于300万元也尝不可,且该公司收购价格是愿买愿卖的行为,是赚是亏是公司的事情,工商机关无法定条款查处。
2、收购虽未成功,但是杭州甲公司收购仍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法并未对收购时间作规定,况且收购是否要备案登记不是股东抽逃资金成立的条件;
3、公司是收购自己公司大股东的公司,有了收购决议,即公司将170万元作为收购金打入王某和李某的个人资金账号,而广东某网络公司就是王某和李某二个人的公司,故王某和李某有权处置收购款170万元的资金。
4、至于收购时间,可能是公司成立前该公司的五位股东就协商好的,要成立新公司进行收购。
请问,杭州甲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抽逃资金是否成立?该收购决议是否合法?
2011-05-15 13:19 pwn030……(浙江-杭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1-05-16 06:57
这样的收购行为,明显有异议。
2 110网律师 2011-05-15 14:53
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3 110网律师 2011-05-15 16:37
抽逃资金似难成立。从王、李二人从乙公司借钱成立甲公司来看,乙公司价值不应低于170万;收购行为,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营性质相同或类似,如甲公司的成立本就是乙公司的继续,则难以说收购是规避法律的行为;170万元何去何从,甲公司毕竟不是只有王、李二股东,要看其他股东的观点,须知任何人不会无故放弃自身利益。
收购决议似合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股东会决议,自签字生效,只要是其真实意识表达,也难说其一定有问题。
管理更在于后续经营中的行为监控。
收购决议似合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股东会决议,自签字生效,只要是其真实意识表达,也难说其一定有问题。
管理更在于后续经营中的行为监控。
4 110网律师 2011-05-17 11:28
我个人认为构成抽逃;
5 110网律师 2011-05-17 13:46
关键是证据,有法律问题可持相关材料面谈具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