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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盗窃成立
关于是否盗窃成立 总包把打桩工程承包给甲,甲与总包合同规定甲不能在中途施工过程中卖出钢筋,钢筋由总包提供  甲把其中一部分钢筋加工工程分包给乙,口头协议,钢筋材料自负盈亏,节余归乙,按定额供应不够由乙出钱购买,  乙又把钢筋加工工程承包给了丙,丙在中途施工过程中把节余的钢筋卖出了一部分,大约为13万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  总包报案,说在盗卖钢筋查到丙,那么请问丙是否盗窃罪成立,如果成立该怎么判
2011-05-06 08:22 ZuK3209(浙江-宁波)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1-05-06 13:48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2 何峤巍律师  2011-05-06 08:23
盗窃罪名成立。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朱君秀律师  2011-05-06 08:45
答:职务侵占罪;在5-6年有期徒刑内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限期;本案可以增加10-30&的基准刑。
4 110网律师  2011-05-06 08:58
你好,涉嫌盗窃罪,建议在当地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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