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理解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谢谢!!
2011-05-14 12:14 AkS2715(天津)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5-14 12:20
不对。
2 张 静律师 2011-05-14 12:22
实行互补原则
3 孙新律师 2011-05-14 14:20
还不是
4 孙新律师 2011-05-14 17:04
目前天津施行补充赔偿原则,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先走民事赔偿,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工伤补足差额
5 孙新律师 2011-05-14 20:46
你好,天津市具体规定为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伤害赔偿
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
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
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所以二者不能兼得。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
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
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所以二者不能兼得。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6 王颙斐律师 2011-05-15 10:00
是一个互补兼得原则。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同时得到。
7 孙新律师 2011-05-15 10:57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