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12月,我在单位(湖北潜江)施工途中发生一起车祸,造成我左侧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合并髋关节脱位,经交通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经医院治疗五个月出院,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起诉至法院,又上诉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十月最终审理结果出来,年底单位把工伤证办下来,今年进行工伤鉴定为工伤八级,可是前两天社保部门突然打电话说由于我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方已经支付了我的伤残赔偿金,因此在工伤赔偿范围内不再赔偿,我找社保问情况,他们却把一些好象是2004年1月的法规拿出来给我看,并说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去找省社保申请行政复议。
我想问一下:社保这样做对吗?我可不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我想问一下:社保这样做对吗?我可不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010-09-21 12:40 niubb0……(湖北-潜江)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0-09-21 12:42
过去是有这样的规定的!
2 源朝君律师 2010-09-21 12:57
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各地情况不太统一
3 110网律师 2010-09-21 20:14
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各地情况不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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