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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
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 我有一朋友2008年经人介绍于当年7月结婚,结婚半年由于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结婚时的彩礼10000元和手机项链,双方进行协议,并写有协议书,可到了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时,男方又反悔,拒不签字,离婚未果。2010年上半年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法院以不具备离婚的条件为由作出不予以离婚判决。2011年女方再次提起上诉,男方仍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手机项链,并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请问这份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还有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嫁妆吗?要是男方说嫁妆很多都没有了,是否就可以不退还?
2011-05-06 11:36 天天7894……(四川-雅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06 14:08
你好,如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我们认为其具备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至于嫁妆能否要回,需要看你们的协议约定并结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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