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我于2010年11月在沈阳应聘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承诺公司在上班当日起承担社保及个人部分,即所发工资为扣除保险后个人所得部分,但到2011年4月公司转到葫芦岛兴成市注册,还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的问题有 1、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如果公司给员工2011年4月之前的社保补偿,按灵活就业的形式给予是否合法? 3、如果员工不认同公司给予的补偿方式要求辞职,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给予在工作期间双倍工资补偿?3、如果通过法律形式解决我应该提供什么证件?
2011-05-05 11:08 vMf7392(辽宁-葫芦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赵国凤律师 2011-05-05 19:00
属于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每月扣款是交社保的证明,即使未签合同也有证据。我建议你维持现状,因为一年不签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的,过一年后再主张权利,就成为不辞退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