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认定 学校(甲方)食堂棚顶翻新工程,工程金额1500元,因金额较小,委托了没有资质的施工方(乙方),没有签订合同,施工方委托给个人施工,也没有签订合同,现施工过程中旧顶板掉落砸伤施工工人,目前受伤工人小腿截肢、腰部粉碎性骨折。
想咨询: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请求详解,最好有相关法规条款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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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10:15 我是巨蟹座(北京-朝阳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电话:18811476983 2015年08月10日 10时22分
学校和施工方共同承担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
2 李建成律师 2015-08-10 10:19
你好,一般都需要承担责任的。
3 徐卫东律师 2015-08-10 10:19
你好,这是都需要承担责任
4 赵剑律师 2015-08-10 10:23
您好,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来所面谈!
5 孙新律师 2015-08-10 10:23
施工方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孙新律师 2015-08-10 10:31
学校和施工方承担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