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否符合正常法律程序或存在不妥? 这份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否符合正常法律程序或存在不妥?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是***(1被告)用刀砍伤(**原告)的阔筋膜张肌及股外侧肌完全横断属轻伤;(**被告2)用刀砍伤(**原告)的左侧胫神经运动传导功能障碍构成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书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坚定或者从新鉴定的申请![四川 - 眉山]投拆问题补充: 为什么要将原告身上的伤情分开鉴定?
2011-04-30 04:30 HiM4686(四川-眉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学海律师 2011-04-30 05:20
因为伤情有两处,应当一一作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