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期限的问题 我地区一名涉嫌职务侵占的网上在逃嫌疑人于3月30日被北京警方抓获,北京警方于当日通知我局以后用北京警方的拘留证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4日。我局侦查员于4月6日将嫌疑人带回本地,同日用本局拘留证再次对该嫌疑人执行拘留,因案情复杂且多次作案,故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办案人员认为拘留期限从4月6日算起,前期羁押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但在案卷中反映出来,作为法院在最后量刑时折抵刑期的依据。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应该怎么做?
2011-04-19 17:02 lzx032……(甘肃-嘉峪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4-20 09:24
同志你好:这种方式有待商榷,北京这边也有这种情况,例如朝阳警方抓获,后转到海淀警方,办案期限一般都是从羁押之日计算。其实没有办案期限这个概念,有的只是刑事拘留期限,从拘留之日起不应该超过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