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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拐卖妇女的共犯
有关拐卖妇女的共犯 我弟的朋友拐卖了一个姑娘,当时我弟跟他朋友在一起玩,他当时对此拐卖事件并不知情,但事后他朋友分了钱给他,这事件发生在09年,他当时只有17岁,但已辍学好几年了,现在他朋友由于抢劫杀人被判死刑,写信威胁我家说不拿钱保他就要把我弟供出来,我想请问一下我弟这会怎么判呢,他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吗?
2011-04-19 11:09 wwwxxx(云南-昆明)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1-04-19 11:51
你好,既然你的弟弟收了钱,但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从犯,这样的问题最好委托律师尽快介入案件,让律师为你们出主意,争取从轻处理!
2 110网律师  2011-04-19 11:56
事后参与了赃款分配,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法律依据: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我们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加以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 110网律师  2011-04-19 13:03
如果事先没有与他朋友共谋,事中也没参与拐卖行为,只是事后参与分赃,就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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