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四年来男方不能生育,在加上感情不和,最终导致女方起诉离婚 结婚四年来男方不能生育,在加上感情不和,最终导致女方起诉离婚,女方赔偿男方彩礼钱吗,家电都是女方买的还有发票,开庭时是归女方吗还是平分
2015-07-20 15:54 ask201……(河北-保定)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5-07-20 16:41
你好1、彩礼不退 2、嫁妆属于女方 可以拉走
2 高宏图律师 电话:15830856666 2015-07-20 19:18
陪嫁属于女方,结婚时间较长彩礼不应再退还
3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5-07-20 22:02
1、彩礼不退 2、嫁妆属于女方 可以拉走
4 王红影律师 2015-07-20 16:04
彩礼不退的。
5 110网律师 2015-07-20 16:22
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原则上不予退还彩礼。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 张晓雪律师 2015-07-20 16:30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一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其返还彩礼钱的。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 孙新律师 2015-07-20 16:57
结婚后,彩礼钱不退;
8 孙新律师 2015-07-20 17:29
你好,如果你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钱一般不予返还。家电如果是婚前所买,可以归为个人财产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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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复结婚半年因感情不和女方想要离婚男方说不给彩礼钱就让女方去起诉
7个回复结婚半年因感情不和女方想要离婚男方说不给彩礼钱就让女方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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