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有效吗? 国道Q106及省道S322炎陵段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于2010年5月22日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四条规定:“搬迁时间:被拆迁户必须在2010年5月26日前搬迁完毕;在2010年5月31日前拆完房屋,并腾出地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签订协议后,甲方付给总价款的50℅,。。。。。。,乙方应立即搬空房屋开始拆房,余款在房屋全部拆除后拾伍日内付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该指挥部打算改道,没有认真履行义务,没有按时付款。到2010年12月才决定不改道,该指挥部说按2010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办,我们不同意,要求重新签协议。请问:2010年5月22日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有效吗?
2011-04-12 22:26 378288……(湖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4-13 11:30
从法律上来说,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没有明确废止,仍然有效,但是,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现在,你也可以说合同因对方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已经作废了,看对方的反映。
当然,现在,你也可以说合同因对方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已经作废了,看对方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