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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刘强不服,遂诉至法院
2009年2月10日,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刘强不服,遂诉至法院 对二审判决书说的这句话“2009年2月10日,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刘强不服,遂诉至法院。
”我要解释下:并不是劳动部门真正的不再受理,而且是在拿到这个不再受理确认书前,劳动部门电话告知,他们手里这样的劳动案件太多太多,由于人力有限,向我征求意见,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不愿意长期等待劳动部门的处理的话。本人接受劳动部门的建议并经本人同意于是对方开具《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
2011-04-09 00:38 xzlq(江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4-09 09:38
不再受理和不予受理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具体内容没看到,是否法院认为不再受理视为该案件已处理过;如需帮助请电联。
2   2011-04-10 21:57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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