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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中产生房屋能归我吗?
无效的婚姻中产生房屋能归我吗? 李某与展某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育儿子,1999年7月,双方经法院离婚,判于李某抚养儿子,展某每月付220元抚养费,共同购置楼房一套由李某居住使用,不退回购房款。2004年,展某又搬回居住,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 单位根据《住房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进行搬迁售房,展某、李某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到民政局说结婚证丢失,补办了证件,展某提取自己的公积金1万7千元,又在李某工作单位提取公积金3万3千元,单位以就高不就低的方针,以展某的职位及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补贴加原购房折价共7万元,购新楼房一套12万元。购房人登记为展某,李某为配偶,此房由李某装修并购置家具。共同生活口头协议实行AA制,但孩子的抚养费从离婚后展某就没负担过。 2010年10月,双方矛盾激化,展某搬出另购房购家具居住。口头答应儿子由李某抚养,房子由李某所有,李某不在退房款给展某,展某也不负担抚养费,但让展某签字就不干了,要求分得李某的存款,因李某炒股赚了钱......
2011-04-06 17:33 李寒梅(甘肃-酒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4-06 18:22
严格来讲,这是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于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法院在处理上有可能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还得看证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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