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我有限责任公司系国企改制而来,由当初职工以买断工龄身份的资金入股组建,现经8年运作总是亏损,为避免更大损失,趁还有些家底,一致决定清算,但对如何分配剩余资产分歧很大。已退休和还有二、三年退休的股东认为,应按清算后的每股净资产(即每股剩余财产)分配;而年轻的股东认为,清算是有风险的,应买5年的社保医保,发5年的生活费,算完劳动合同补偿金后,再按股本分配。但前者认为:这不符合公司法,只能考虑清算期间的社保医保、生活费及补偿金。当初国家在改制时计算补偿金,也只按1000元/年×工龄的公式,没照顾年轻人,因为你们有再就业的优势呀!如果按后者的算法,可能没几个钱了,况且我们现行退休金也很低。无奈年长的人数处于少数,如表决会居下风。现请问律师:能否通过法院诉讼,寻求公道,保护少数,维护权益?
2009-06-18 15:47 fsht48(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6月18日 20时07分
清算分配财产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不是你们协商的结果。
2 110网律师 2009-06-18 16:54
个人认为应该在清偿债务后,并补足职工的社保(并不预交未来的社保),多余的按照股东份额分配。
3 110网律师 2009-06-18 18:20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