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到期,政府征用土地只承诺有搬迁费,其它不予赔偿。 本人于2012年从承包方手中转租了五十亩土地用于休闲农业的经营(成立了合作社,证照齐全合法)。租赁斯为十年,有租赁合同以及其它有郊证明齐全。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已初具规模,有些已经开姶受益。2013年底地方政府发文要征用这块地,并要求停止生产。直到2015年五月才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我协商:要我将资产自行清理,给予一定的搬迁费。请问1:一年多的停产损失应不应该赔偿。2:青苗费和附着物是否应据实赔偿。3政府的所谓补偿方法是否违规应该如何维权。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2015-07-03 16:26 zj文军(湖北-荆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潘建强律师 2015-07-03 16:32
你好,你可以主张其他的赔偿。
2 万安松律师 2015-07-04 13:34
协商不成,可起诉。如需帮助,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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