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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委会和一商人产生的一争议
关于居委会和一商人产生的一争议 某甲是一加工蚕丝被的商人,想在一居民区内设临时加工点为居民加工、翻新蚕丝被。经过与居委会负责人商议并取得同意后,某甲向居委会交纳了300元订金,并由居委会指定加工地点,双方约定于6月1日开始在居民区内进行加工作业。可是某甲并没有在6月1日到居委会指定地点摆摊,且没有在此居民区其他地点摆摊,居委会向某甲指定的蚕丝被加工地点一直为其留着,现某甲决定不来此居民区摆摊加工蚕丝被,并要求居委会退回300元订金。请问,居委会该不该向某甲退回300元订金? 
问题补充:
居委会向某甲写了收据
2009-06-17 17:40 一般人(贵州-遵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6-17 17:48
从你说的情况看甲某不能要回300元,因为是甲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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