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争议 请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的内容是不是涉嫌违法的,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提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是不是就应视为违约违法行为。我找遍了我国所有关于劳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找到任何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无故延迟七日支付工资而不受追究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0-06-01 09:39 林延锋(北京-海淀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6-01 10:05
你的理解是争取的。但是,中国这样的事情很多。QQ172409632
2 孙新律师 2010-06-01 11:10
确定单位构成拖欠工资必须超过30日不予支付,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同时也可以成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3 孙新律师 2010-06-01 23:5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没有对拖欠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也就是常说的立法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况且其属于行政管理法规,不能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换而言之,即便必须”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但是违反了此条却并不承担民事赔偿或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之后果。
基于上述情况,再鉴于司法实践及公司日常运作习惯,北京高院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是对于指导案件审理的统一适用,也防止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肆意提起索赔诉讼,或者随意以工资迟发一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影响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基于上述情况,再鉴于司法实践及公司日常运作习惯,北京高院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是对于指导案件审理的统一适用,也防止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肆意提起索赔诉讼,或者随意以工资迟发一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影响劳动合同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