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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与续签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与续签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在200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提出补偿1.5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合理吗?我是2007年4月16日入职的,签的3年合同(以前的合同公司没给个人),但去年7月1日公司被美国一公司并购,重新又以新公司的名义签的1年约。公司是于6月8日开会通知的不再续约,6月10日找我签劳动解除合同,但它底下的落款是5月27号,内容还提到让我履行离职协议,有个离职协议书,我没有同意。
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应该提出那些补偿?
直到今天6月17日公司也没有再找我谈,如果公司一直拖到30日也不解决,我应该怎么办?
2009-06-17 10:54 dingwe……(辽宁-抚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6-17 12:16
公司的做法合法。
2 孙光泽律师  2009-06-18 10:50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年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已经满6个月,不应当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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