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经济补偿金中干股是否属于平均工资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我在公司工作了六年担任人事主管,公司现在被收购按集团要求裁员,要与我协商解除协议,按基本工资发放补偿金,说之前公司干股激励政策的干股不计入离职补偿金中的平均工资收入。但是我认为的“干股”是否是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主要看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无论是赠与还是奖励给员工的股份,一旦在工商部门登记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该股份持有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是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而公司根据约定或协议,依照股份比例,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干股”,员工基于此“干股”而享有该股份的金钱利益,员工持有该“干股”并不享有公司法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干股”应该视为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应该列为员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所以我认为公司的这种激励性干股是应该属于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不知道这样是否正确。
第二,现在公司要求按六个月进行补偿,也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发放代通知金吗?或者说另加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现在公司要求按六个月进行补偿,也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发放代通知金吗?或者说另加一个月的工资。
2015-07-01 15:21 hijoey(上海-普陀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颜莉萍律师 2015-07-01 16:54
协商解除,没有一个代通金的问题。股权激励,不在国务院劳动报酬的列示范围内,不属于工资的部分。
2 李军律师 2015-07-01 17:01
1、应当列入;
2、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2、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3 张向锋律师 2015-07-01 17:39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4 王晔律师 2015-07-01 19:17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