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既不能行使解除权,又不能主张权利的救济方法? 商品房购买者在支付完房款(开发商交付义务)过3年后主张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开发商以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履行交付义务,购买者欲解除合同,但按照国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5条的规定,解除权丧失。在这样的尴尬局面下,能采取什么措施来救济呢
2011-03-29 16:01 急性子的我(陕西-西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3-29 16:3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一般的,给付房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03-30 15:30
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3 康治斌律师 2011-03-29 17:3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开发商以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履行交付义务,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故意混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只有债权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开发商以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履行交付义务,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故意混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只有债权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3-2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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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1-03-30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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