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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格的确认
股权价格的确认 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表述为“A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1800万元,全部转让给B 。” 转让协议注明:A自愿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1800万元,全部转让给B方。其后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工商登记时,B的出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00万元。这是否可以认定该股权转让的价格就是1800万元?其后受让人能否因实际价格不是1800万元对外抗辩?
2011-03-28 16:02 PNB4415(山东-威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贾金勇律师  2011-03-28 16:16
可以。
2 110网律师  2011-03-28 16:19
你好!威海苏律师解答如下:在表述中的股权,从正常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该是将持有的股权多少股或者占公司总股权的比例转让,而不应是多少金额,这是其一;其二,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巧合是1800股或股权比例与1800有关吧,因此,1800万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现,该决议是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就说明1800万元既然不是股权或比例,就是相应股权的转让价格,这从其后B的出资额是1800万元可见的,因该次股权转让系对外转让,B原来没有股权的,通过股权转让其出资额认定为1800万元,而其出资是通过股权受让而得,当然这1800万元即经过股东会认可的相应股权的对价或转让价格.上述解答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相应表述及之后工商登记的变更表述,因不清楚整个公司股权转让及转让各方的其他事宜,该解答仅供参考!而受让人对外抗辩,则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不是不可以,关键在于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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