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本人于2014年11月与一家台企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总部在珠海,任职地在上海。而后公司以劳动合同需寄回总部盖章为由将签订的两份合同一并收走,之后再未交还本人。任职期间关于社保缴纳问题,公司主管说将来可能会有内部架构调整,无法确定社保的缴纳地所以暂不予我缴纳,让我把社保关系挂靠在别的公司,于是本人与另一家公司也签了份合同,将社保关系暂时挂靠在了那里。如此的合作关系持续了半年多,台企突然在5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知本人6月无须再来上班了,劳动关系解除,理由是“不胜任此职”,并且私下提前将本人的奖金、业务费用报支的系统封闭。后本人与其理论协商讨要报支与收入、补偿未果,台企便将本人5月的工资故作拖欠,以此要求本人和公司签署内容不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请问这种情况下:本人与两家企业均有劳动关系,但标注的职责、定义不同,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发生了台企的这事件,本人是否可以去相关部门提出仲裁,向台企索要赔偿?
请问这种情况下:本人与两家企业均有劳动关系,但标注的职责、定义不同,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发生了台企的这事件,本人是否可以去相关部门提出仲裁,向台企索要赔偿?
2015-06-13 11:59 ask201……(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06月13日 18时56分
你好,劳动关系只可能存在一种,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的事实,因此你可要求台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认为其违法解除,仍然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的
2 张向锋律师 2015-06-13 13:16
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3 颜莉萍律师 2015-06-13 18:14
您有权一并向签约单位与事实用工单位提出请求。若有疑问,可致电1381638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