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户籍人员在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一年只能休15天的病假吗? 我是一名非深户的打工者,现在已经怀孕了,公司对我调岗降薪,我不同意。现在我想申请休病假,医院也已经给我开了病假证明单。但是公司说,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一年只有15天的病假。目前我已经休了10天的病假了,现在医生给我开的是半个月的病假,公司只给我批了5天,请问另外10天我还能休吗?是不是一定以公司批了假才能休息呢?
2009-06-05 10:14 伤心中(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6-05 16:05
象你这种情况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只要医院开了证明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你休,否则违法。
2 110网律师 2009-06-06 12:20
特区内企业的深圳户籍员工和宝安、龙岗区企业的所有员工(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2009-06-06 12:27
特区内企业的深圳户籍员工和宝安、龙岗区企业的所有员工(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QQ604273205
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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