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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界定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聘请了两位湖南师傅搞技术来提炼金子,他们说是无毒氰化,我们才敢用。后来被环保部门说是氰化钠超标了,将我现场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说是要判刑,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现已将人羁押了10天了,说是花上7-8万元就可以放出来了。这摆明是敲竹杠吗。请问我将如何面对?
2011-03-14 20:04 925647……(陕西-咸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2011-03-14 20:12
如果只是在单位提炼,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等情况,公安机关不应当拘留人,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了解案情,
2 康治斌律师  2011-03-14 20:5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只是在单位提炼,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等情况,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还不构成犯罪。
    4,如果公安机关涉嫌违法的,建议及时向检察院投诉举报,要求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2011-03-15 05:19
有刑事拘留证,联系我帮你。行政处罚,可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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