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民事法律咨询
工作执行局的执行原则?——关于此短款案件的主体?
工作执行局的执行原则?——关于此短款案件的主体? 尊敬的律师,您好!再次寻求您的帮助,是这样的,桑某打工的门市部,其法人并非孔某,门市部的法人是桑四的。桑打工期间门市部发生短款,孔某是桑四的亲戚,孔某诱使桑某打下欠条,结果孔某便以因短款打下的欠条把桑某起诉了,法院判孔某胜诉,请问孔某能起诉打工的桑某吗?案子的主体应该是桑四和打工的桑某,对吗?
2009-06-01 23:16 转动世界(山东-济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6月02日 07时57分

 那要看欠条内容,如果写明桑某欠孔某款项,那么孔某的诉讼主体合法。如果写明欠门市部款项,那么应该以桑四作为原告,注明门市部名称,被告是桑某。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6-01 23:25
原告凭欠条起诉是可以的,至于是否诱使被告打的欠条,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否则就会败诉,
相关法律问题
无写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