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个人签字承诺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房子未取得预售证交30%房款并签订认购协议,目前未取得预售证,房子降价(约7万元)。售楼处提出换家人名字再缴纳1万元,并重新签订协议方可享受降价(原因不详),但认购协议上注明不更名、不换房字样,售楼小姐称愿以以个人名义签字承诺开盘时换回本人名字(房产部门未备案),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人担心到时房子无法更名,无法办理贷款,不能如约签合同导致房财两空。请问售楼小姐个人书面承诺能否听信,她们称不接受更名重签协议则不能享受降价,请问有何对策,个人感觉风险较大。如果书面承诺能够加盖售楼处公章是否可行?
2015-06-02 14:45 sllhj(山东-东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6-02 20:50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是不能卖房的,所签协议无效。售楼小姐的承诺不可靠,可以要求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