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20元,被单位开除 我因为偷盗单位20元废铁,于2011年2月26日被开除。
单位曾经于2010年9月30日出台文件,其中有这么一条: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厂区出现的偷盗行为,一经发现,除了移送公安机关外,无论情节轻重,公司还将从严从重处罚。
这个文件也进行过公示。
我知道我错了。可是单位这么处理合理吗?
我真是后悔呀。谢谢律师大人指点。
单位曾经于2010年9月30日出台文件,其中有这么一条: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厂区出现的偷盗行为,一经发现,除了移送公安机关外,无论情节轻重,公司还将从严从重处罚。
这个文件也进行过公示。
我知道我错了。可是单位这么处理合理吗?
我真是后悔呀。谢谢律师大人指点。
2011-03-06 14:32 苦命小女子(湖北-宜昌)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周文政律师 2011-03-06 14:3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如你所述,你单位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你所述,你单位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