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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支持可办理收养的官方解释, 办事人员以前没有办理过说不用办理?
求! 支持可办理收养的官方解释, 办事人员以前没有办理过说不用办理? 我再婚后可否根据收养法第十四条让继父收养继子?
 关于此问题咨询了郑州市某管理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  ,答复是以前没有办理过,也不可以,因为我不能同时作为送养人和收养人! 请问有什么支持条款允许我在世时继父收养继子? 看到网上的解释没有限制啊, 第14条例本来就是为了清晰孩子和生父/继父见的权利和义务; 稳定家庭关系;有利孩子健康. 怎样才能成功办理呢?需要律师起诉至法院判决继父可以收养继子吗?
2011-03-03 12:40 kaka00……(河南-郑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3月03日 13时16分
如符合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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