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一个合伙企业散货清算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在2006年时与一位好友合伙办理一个企业,当时出资方式为,我提供销路,管理和生产产品的主体技术(我是该产品专利拥有者);该好友以货币形式出资,可称为有形资产出资,我们当初协议今后的利润5:5分成。但现在就企业发展趋向产生分歧,打算对公司进行清算,但该好友坚持应该先撤回他投入的本金,再进行对公司清算后利润的5:5分成,这样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请问律师老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样的分割才是合情合理并合法的?
2011-02-27 11:04 hd6184……(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02月27日 13时08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肯定不对,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你们应该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这肯定不对,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你们应该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2-27 16:57
散伙协议、清算、5:5分割剩余财产
3 2011-02-27 22:03
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