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卖方在其小区有一个租来的固定车位,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书时加入了“买卖双方协商同意 情况是卖方在其小区有一个租来的固定车位,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书时加入了“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卖方须在该物业签订正式《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协助买方变更固定车位租赁使用权,同时一个月内签出该房内户口”。请问,如果车位变更失败,被管理处回收后,卖方是属于违约吗?还是说是一个怎样的情况?万分感谢!!!
2015-05-05 00:01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5-05 10:28
如不卖方的原因,导致的,不构成违约
2 关淼律师 2015-05-06 11:15
不属于卖方导致的不属于违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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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卖方在其小区有一个租来的固定车位,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书时加入了“买卖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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