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工地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没有完工且工期超期的情况下将我们起诉到法院 我家有一工地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没有完工且工期超期的情况下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第一次开庭让他们做一个工程进度鉴定,现在以申请鉴定。但现在主审法官给我们说,合同中对工程款结算有详细规定,那是针对工程顺利情况下,现在工程未完工,乙方不再继续施工,工程不顺利,不能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而应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总量报告结算。干百分几十结算百分几十。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结算方式法院有权更改吗?请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依据又是什么呢?
2015-04-27 22:40 ask201……(河南-开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4-28 06:57
工程施工有自身特性,但法院不能随意变更双方结算方式
2 张书正律师 2015-04-28 11:30
法院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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