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如何处理? 原告(咨询人)认为,行政案件既然涉及诉权,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予以受理,切实保护原告诉权。理由是∶“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源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认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诉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各位在线律师是否认同原告这一观点,恳请点评,谢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5-04-21 21:03 惠琼SQR工……(海南)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凌爱军律师 电话:13639719711 2015年04月21日 21时39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行政诉讼对于驳回起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约定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行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4-21 21:50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行政诉讼对于驳回起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约定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行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4-21 2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行政法没有规定,那么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果驳回起诉,还是可以再起诉的。这个没有问题。
2 徐君伟律师 电话:13732582122 2015-04-21 21:37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作为诉讼当事人明确拥有诉权。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依据该决定看出应当受理的就要受理,立法精神在于尽量受理维权。
其次,“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您的诉讼权利包括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利。
再者,诉权产生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多样化的,凡事合法案由由法院受理的案子,当事人都有诉权。即便现在规定也没有不代表将来没有,产生纠纷与权利侵害,在时效内都想有诉权。
最后,我想说诉权的贯穿性,它贯穿于权力救济之中,在实体上一直没有消失,即便短暂隐藏于法律形式要件后,凡事形式要件完成后,诉讼维权并不会被排除门外。实体正义就是这个意思了。
我就知道这么多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满意可以请求您采纳
首先,您作为诉讼当事人明确拥有诉权。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依据该决定看出应当受理的就要受理,立法精神在于尽量受理维权。
其次,“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您的诉讼权利包括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利。
再者,诉权产生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多样化的,凡事合法案由由法院受理的案子,当事人都有诉权。即便现在规定也没有不代表将来没有,产生纠纷与权利侵害,在时效内都想有诉权。
最后,我想说诉权的贯穿性,它贯穿于权力救济之中,在实体上一直没有消失,即便短暂隐藏于法律形式要件后,凡事形式要件完成后,诉讼维权并不会被排除门外。实体正义就是这个意思了。
我就知道这么多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满意可以请求您采纳
3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5-04-22 11:16
应当受理。
4 110网律师 2015-04-21 21:19
你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5-04-22 07:15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 110网律师 2015-04-22 10:04
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
7 许威律师 2015-04-22 10:30
你引用的诉权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权,但你的案子却是行政诉讼。
前一次驳回你的起诉理由是被告不适格,这一次,你换成适格被告,法院当然应该受理。如果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不适格被告,法院仍然会裁定不受理。当然,你对不受理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前一次驳回你的起诉理由是被告不适格,这一次,你换成适格被告,法院当然应该受理。如果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不适格被告,法院仍然会裁定不受理。当然,你对不受理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8 110网律师 2015-04-22 10:55
按照你说的情况,法院应当受理。
9 110网律师 2015-04-22 19:08
你好,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起诉期限的规定,而起诉期限不会发生中断和中止,所以如果你的再次起诉超过了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的一定期限,法院可以不受理。
第二、至于一定期限,行政诉讼法有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如果你是基于新的事实,能够证明发生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侵犯你了合法权益,你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你并没有讲明原审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不一样,行政诉讼讲究及时性,防止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特定状态,所以对起诉期限要求比较严格,建议你讲明事情的经过以便进一步分析。
第二、至于一定期限,行政诉讼法有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如果你是基于新的事实,能够证明发生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侵犯你了合法权益,你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你并没有讲明原审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不一样,行政诉讼讲究及时性,防止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特定状态,所以对起诉期限要求比较严格,建议你讲明事情的经过以便进一步分析。
10 曾令栋律师 2015-04-25 11:19
当事人没有透露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违法证据?
11 2015-04-2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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