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可否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诉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007-34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007-3410号行政裁定;二、驳回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元,均由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0-12-09 13:47 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2月20日 18时01分
这是法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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