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欠款问题 A企业欠B企业一些货款,b企业写了如下对账函并盖有A企业的公章,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如何修改会更好?
对账函
致:A科技有限公司
经会计仔细核算,2015-4-13日前,贵公司欠某某人货款:100元。从2015-4-14日至2015-4-18日,本期发生货款:1000元,本期还款100元。
结算欠款余额: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结算如与贵公司账目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额无误”处加盖有效章后交予经办人,如不相符,请致电:0000000核对。
数额无误
2015年4月18日
B有限公司
对账函
致:A科技有限公司
经会计仔细核算,2015-4-13日前,贵公司欠某某人货款:100元。从2015-4-14日至2015-4-18日,本期发生货款:1000元,本期还款100元。
结算欠款余额: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结算如与贵公司账目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额无误”处加盖有效章后交予经办人,如不相符,请致电:0000000核对。
数额无误
2015年4月18日
B有限公司
2015-04-17 21:10 lidanh……(山东-济宁)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