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追究房管局的责任吗? 现有个人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为公司间的业务做担保,办理登记时,所管辖的房管局以没有做过公司之间的担保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理由为:只做过公司,个人与银行间借款抵押担保.公司间业务形成的债务担保没有做过.两家公司现已发生业务关系,如果这期间发生纠纷,我能以房管局不作为提出附带责任吗?为防止日后纠纷损失,现在如何补救?谢谢
2009-05-06 14:42 hu8881……(河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5月11日 19时08分
应该可以
2 110网律师 2009-05-07 08:05
我认为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