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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咨询(二次)
赔偿咨询(二次) 各位前辈老师好!给您们拜年了!我工作了12年7个月的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不懂:1、仲裁我应该提出公司支付2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2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或者分段计算)?3、可以两个同时提出仲裁申请吗?恳请哪位好心的老师详细指点一二,非常谢谢!!感激不尽!!!
2011-02-07 20:10 CaF3251(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2-07 21:13
应该是赔偿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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