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问题 2007年6月购买的房子,一次性付款2010年7月开发商突然找人来说车库算多了3平方要求补钱!请问这样合理嘛?开发商说合同上面写着多退少补的字样,要求补钱!(还有找人说要砸房)因为当时买的是前门的车库,后来开发商说前门的车库没有了,所以给了后面的车库,说是大了一点算是补偿!请问,现在需要补3平方的钱嘛?如果一定要补差价的话,那么我能不能不要这个车库,让开发商重新按照合同上面的平方给我一个车库嘛?
2011-02-03 08:25 fKz4046(陕西-宝鸡)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2-03 08:28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
QQ 1025338931
QQ 1025338931
2 李同红律师 2011-02-03 08:39
如果当时约定算是补偿的话你无需不差价,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3 康治斌律师 2011-02-03 08:4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开发商让你补差价,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严格按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你交付前门的车库,否则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2,建议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如果开发商让你补差价,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严格按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你交付前门的车库,否则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2,建议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2-04 09:41
可以。
5 2011-02-09 09:21
你好,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为你解答: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之规定,开发商违约在先,你们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开发商依照原来约定的条件向你们交付车库。
具体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