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被国家征用的房屋,现在可以要求补偿吗? 我家在镇上有15间房屋,1955年我父亲去参军了,1956年成立镇卫生院,一些工作人员便强行替我母亲和姐姐“搬家”,征用了这15间房屋,分文未给。后经我们多次要求,1982年县卫生局按照0.02元/块砖的价钱补了850元砖钱。我们觉得很亏,我们想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补偿,不知道可以不可以了?如果可以,我们该怎么办?
2009-04-30 13:38 yun100……(江西-赣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阎庆律师 电话:13907029183 2009-05-0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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