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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帮帮我,我只是一个普通工人
请您帮帮我,我只是一个普通工人 我是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的,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一个项目的任务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公司现在要转型,而我所在项目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只进行了部分签收,公司就说合同到期,并要我在一份劳动关系到期终止通知书上签名(公司上面有一张是有我的签名的,而我自己手上的我没签名),但本人拿到手的通知书并没有公司盖章,而通知书上也没有涉及到公司的补偿问题,请问可以认定该通知书无效吗?而且我现在是一个孕妇,我想知道,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2011-01-28 17:06 eft564(广东-揭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1-28 17:10
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辞退不合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陈晓云律师  2011-01-28 17:58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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