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中租金的收取问题 甲有一房屋,出租给已居住,租期一年,乙已全额付清租金,出租后两月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乙的租金应该由谁收取?是丙找甲要?还是自过户之日起乙重新给丙?
2011-01-27 09:49 tl8609……(重庆)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1月27日 10时40分
不能让乙再次支付,应由甲和丙协商解决。
2 110网律师 2011-01-27 10:42
如果对方明明知道的,已也全部付清的情况下,不另外交付,租金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
3 陈晓云律师 2011-01-27 10:57
已收取的由甲给丙
4 110网律师 2011-01-28 16:33
从你的叙述中感觉你是位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你的这个问题需要更多的案情方能确定,建议你电话沟通探讨。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肯定的是乙绝对无需重新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