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被劫,河南临颍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反映材料 关于车辆被劫申诉书(全新案值10万元)
申请人:张** 住临颍县窝城镇白坡村,电话:18739519191
请求事项:
请求漯河市公安局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临颍县公安局撤销临公(瓦店)撤案字【2015】0004号决定书,并对加害人杨亚磊、及其案发当晚一女,两男抢劫车辆一案立案侦查,追回被抢车辆。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元月7日,申请人驾驶自己新买东风风神A60被犯罪嫌疑人持械强行拦截破坏,辱骂推搡,遂拨打110报警,指挥中心安排瓦店派出所到场后,出警民警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是在违法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在出警人员到场后还多次持械威胁,强行进入本人车内,违法操作车辆,后来不知道是接了一个电话后还是向所领导汇报后,在对方不能提供本人及车上乘员与其有任何与其合同,协议,欠条法律文书等情况下不对犯罪行为进行制止,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让本人到法院自行解决,
8号上午,出警人员又通知本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说是已经受理,经过多天取证调查,15号要走了车辆手续复印件,钥匙,说已经按寻衅滋事罪立案,后来执法机关说,立案后,公安局一个副局长亲自带人曾采取过措施去追回被抢车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车辆的破坏,和组织违法人员对办案人员围攻的方式,执法机关没有追回被抢车辆,在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副局长也曾明确告诉我车辆是你的,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给你追回,最快一个礼拜,最慢半个月。但后来一直到2月17号上午,还告诉我公安机关正在采取措施,但到下午又口头告诉我说经过与上级领导协商,决定撤销立案,在三追问原因,就是上级领导电话沟通结果的结果,难道电话沟通也能做为办案依据,撤销案件,后来在派出所的撤销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请问执法机关,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案值10万元的车辆,无端被抢已经将近2个月了并且车辆已经被转移,破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时,又违法组织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围攻,致使公安机关不能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吗。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在当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环境下,一个法制国家,办案人员居然有法不依,随意拿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就把一件刑事案件给撤了,试想如果人人都以有纠纷为由去任意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伤害人身安全,公安执法机关又不制止的情况下,何谈依法治国,到那时恐怕满大街都是抢劫犯罪,人人都没有安全感
依据公安部司法司在1995年3月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押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运用》公法(1995)24号中指出“为了社会主义维护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 对于正在行使的车辆无理拦截,或强行蹬车扣押,情节轻微,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敲诈勒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照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一)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此事件中,当时车辆的持有人是申请人,而申请人和抢车人又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抢车人又是人数众多,手持器械,还使用了暴力,以强行劫持该车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常见多法案立案标准及认定界限解说》一书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这样解释的:抢劫罪侵犯的个体,同时包括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抢劫者)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劫走的行为。
关于抢劫罪和民事借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的界限,该书中说: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和实施强行取走财物者,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才不以抢劫罪论处。这个问题中还排除了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件中抢车者的行为和性质已不容置疑的构成了抢劫罪,并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应该立案。
申请人认为,杨亚磊等四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武力威胁强行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极其恶劣,四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被抢车辆。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现代法律以禁止私立救济” 为 原则,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如果抢劫嫌疑人认为有民事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即寻求公立救济,而不应当铤而走险。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杨亚磊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望贵局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张
2014年2月26日
申请人:张** 住临颍县窝城镇白坡村,电话:18739519191
请求事项:
请求漯河市公安局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临颍县公安局撤销临公(瓦店)撤案字【2015】0004号决定书,并对加害人杨亚磊、及其案发当晚一女,两男抢劫车辆一案立案侦查,追回被抢车辆。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元月7日,申请人驾驶自己新买东风风神A60被犯罪嫌疑人持械强行拦截破坏,辱骂推搡,遂拨打110报警,指挥中心安排瓦店派出所到场后,出警民警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是在违法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在出警人员到场后还多次持械威胁,强行进入本人车内,违法操作车辆,后来不知道是接了一个电话后还是向所领导汇报后,在对方不能提供本人及车上乘员与其有任何与其合同,协议,欠条法律文书等情况下不对犯罪行为进行制止,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让本人到法院自行解决,
8号上午,出警人员又通知本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说是已经受理,经过多天取证调查,15号要走了车辆手续复印件,钥匙,说已经按寻衅滋事罪立案,后来执法机关说,立案后,公安局一个副局长亲自带人曾采取过措施去追回被抢车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车辆的破坏,和组织违法人员对办案人员围攻的方式,执法机关没有追回被抢车辆,在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副局长也曾明确告诉我车辆是你的,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给你追回,最快一个礼拜,最慢半个月。但后来一直到2月17号上午,还告诉我公安机关正在采取措施,但到下午又口头告诉我说经过与上级领导协商,决定撤销立案,在三追问原因,就是上级领导电话沟通结果的结果,难道电话沟通也能做为办案依据,撤销案件,后来在派出所的撤销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请问执法机关,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案值10万元的车辆,无端被抢已经将近2个月了并且车辆已经被转移,破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时,又违法组织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围攻,致使公安机关不能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吗。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在当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环境下,一个法制国家,办案人员居然有法不依,随意拿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就把一件刑事案件给撤了,试想如果人人都以有纠纷为由去任意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伤害人身安全,公安执法机关又不制止的情况下,何谈依法治国,到那时恐怕满大街都是抢劫犯罪,人人都没有安全感
依据公安部司法司在1995年3月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押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运用》公法(1995)24号中指出“为了社会主义维护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 对于正在行使的车辆无理拦截,或强行蹬车扣押,情节轻微,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敲诈勒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照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一)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此事件中,当时车辆的持有人是申请人,而申请人和抢车人又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抢车人又是人数众多,手持器械,还使用了暴力,以强行劫持该车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常见多法案立案标准及认定界限解说》一书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这样解释的:抢劫罪侵犯的个体,同时包括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抢劫者)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劫走的行为。
关于抢劫罪和民事借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的界限,该书中说: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和实施强行取走财物者,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才不以抢劫罪论处。这个问题中还排除了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件中抢车者的行为和性质已不容置疑的构成了抢劫罪,并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应该立案。
申请人认为,杨亚磊等四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武力威胁强行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极其恶劣,四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被抢车辆。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现代法律以禁止私立救济” 为 原则,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如果抢劫嫌疑人认为有民事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即寻求公立救济,而不应当铤而走险。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杨亚磊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望贵局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张
2014年2月26日
2015-03-10 18:04 HDGK20……(河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