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 A公司人员帮B公司干活时出现工伤,当时医疗费是2万,B公司已出2万医药费,A公司为工伤也购买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当时赔偿了14000,这个14000元也归伤者本人,之后伤者用B公司名义做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是9级工伤,鉴定结果说要赔偿35000,伤者就要求B公司赔偿35000,想问一下这个35000元包括医疗费和已赔的14000吗?还有,9级伤残只要支付8个月工资可这外包人员没有工资标准,怎么算?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011-01-21 08:22 xpy4307(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1-21 08:24
受伤人员是A公司的员工,是工伤, 应当由A公司赔偿。
2 李同红律师 2011-01-21 08:28
你好,属于工伤,应当由A公司赔偿。具体金额依据当地的标准。
3 李建成律师 2011-01-21 08:44
您好,建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 袁文祥律师 2011-01-21 09:50
伤残补偿金不包括以前的治疗费的!
5 李军律师 2011-01-21 22:21
医疗费和工资除外,另外再支付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