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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约17年了,2009年重签过合同,期满公司可无补偿炒我吗?
累计工作约17年了,2009年重签过合同,期满公司可无补偿炒我吗? 我在1994年进入现在这个公司至今为止服务累计16年多,2009年因事休假2个月,当时有公司的批假证明,但是回来上班时,公司重新把我的无期限公同中止,和我重签了三年有效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服务此公司的工龄是自2009年开始重新算,还是应该从1994年开始算,减去两个月的时间?如果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和我签定合同,我是否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呢?我可以要求公司和我重签无限期合同吗?
如果不能的话,那公司不是可以无补偿地炒掉我吗?
请问劳动法哪个条款可以保护我呢?
2011-01-20 12:00 早上的阳光(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电话:13801026893  2011年01月20日 12时04分
你好,你可以要求单位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1-01-20 15:58
1、你的工龄应从1994年计算,即使找不到合同,也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2、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如果公司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需按法律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具体问题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3 陈贤良律师  2011-01-21 11:09
应按94年开始计算工龄,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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