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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盗窃公司物品,我是第二天知道的跑了半年又被抓请问如果审
我朋友盗窃公司物品,我是第二天知道的跑了半年又被抓请问如果审 我朋友盗窃公司物品,我是第二天知道的跑了半年又被抓请问如果审理我有法律责任吗?
2015-03-07 08:15 ask201……(浙江-湖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罗钟亮律师  电话:13676811945  2015-03-07 08:57
你具体起到了什么作用
2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5-03-07 10:11
和你有什么关系?
3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5-03-07 10:58
和你有什么关系。。。
4 杨永伟律师  2015-03-07 08:19
您好,如果你没有与你朋友共谋进行盗窃,那么你是不用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5-03-07 08:21
有责任的
6 孙新律师  2015-03-07 08:34
没有参与,就没有责任
7 110网律师  2015-03-07 09:26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可能涉及盗窃罪问题,浙江省关于盗窃罪有如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进一下问题可以本律师电话联系。
      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浙江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浙江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以上是浙江省2013年5月份以后,最新的关于盗窃数额的量刑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该问题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原司法鉴定人,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回答日期:2015-3-7 09: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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