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本人2011年2月至今在现用工单位工作,单位与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签了为期2年的派遣合同(2011年3月9日-2013年3月8日),第二次用工单位换另一家劳务公司签了为期2年的派遣合同(2013年3月9日-2015年3月8日),现合同将到期,用工单位2015年3月5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务合同,拟退回劳务公司,我未同意解除。请问该如何保护我合法的权益,我应该向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赔偿金额是按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2015-03-06 10:48 洪天天(上海-徐汇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东军律师 电话:13877530687 2015-03-06 10:53
是的。
2 孙新律师 2015-03-06 11:13
向用人单位提出。
3 李建成律师 2015-03-06 11:29
是可以主张支付赔偿的
4 110网律师 2015-03-06 15:16
你好,第二份劳务派遣合同是2015年3月8日到期,到期之后与被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此时向被派遣公司无法主张赔偿的。你应该要求劳务公司给你安排新的工作,如劳务公司没有给你安排新的工作或者与你接触劳动关系,此刻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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