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 2008年,单位向本人借款,并约定月息1分5,有借条,并盖有单位公章。但是,2010年,单位说上级主管局让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不同意的话,本息挂账,等有钱时再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本息。 请问各位律师,我应如何处理?谢谢。
2011-01-17 20:35 牛牛65(陕西-渭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01-17 20:4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按约定支付利息并退还本金。
2,你们之间的借款利息因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会被支持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按约定支付利息并退还本金。
2,你们之间的借款利息因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会被支持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 110网律师 2011-01-17 20:42
很多单位为了防止下属部门的债务无休止的扩大,是会出台这样的举措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及利息。你们之间的借款利息因为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是会被支持的。
3 孙新律师 2011-01-17 20:47
只要是不超过国家贷款利率的4倍,就有效,对方必须支付利息。
4 2011-01-18 13:46
到期,起诉索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