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补偿金到底给多少是对的 1995年参加工作的,一直工作到 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为止,期间连续签8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前一个月(2010年11月30日)通知不再续签合同,公司只给3个月的(2008年到2010年三年的 )补偿金,1995到2007年没有补偿金,这种说法对吗 ?希望你给出正确的答复并写出法律依据 ,谢谢 !
2011-01-17 19:40 sunny2……(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1-17 19:46
1、签了8份合同,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不续签,给3个月补偿合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2、不续签,给3个月补偿合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