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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
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 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实习期九个月,合同里没有提到这一年内给上保险。在实习期第七个月打了辞职报告走人。工资未有拖欠。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所欠保险,及相关补偿?后听说该单位给劳动合同期满一年未辞职职工进行
保险补缴,若补缴,我是否也应享受补缴,及相应补偿,求解答。
2015-01-26 21:14 ask201……(河北-秦皇岛)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文策律师  电话:13903356306  2015-01-27 09:09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要求单位给付各项劳动待遇。
2 李建成律师  2015-01-26 21:16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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